夏女士有弟妹5人,排行老三的大弟是个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一直由5个亲人扶养。2004年,兄弟们经过商量把夏老三送到了北京市某敬老院。没想到,夏老三竟在敬老院里被一个精冲病人烧死。为讨公道,夏女士姐弟将该敬老院告到法院,索赔3 1万余元。日前,他们姐弟5人拿到了获得法院支持请求的判决书。
2004年6 月13日,夏女士带着夏老三来到北京市某敬老院。他们以夏老三的名义与该敬老院签订了《入院协议书》。随后,夏老三被敬老院安置在20l室。2005年4月29日,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赵某被亲属送入该敬老院。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他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处理。6月2日晚上l 0点多,在201室内,夏老三与赵某因琐事发生门角,赵某就用打火机将其引燃的枕头扔到夏老三的床上,遂引起火灾,造成夏老三全身60%的烧伤。在夏老三抢救治疗期间,敬老院为其支付了住院费。9天后,夏老三治疗无效死亡。7月14口,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写明,夏老三右面部、部分躯干大面积积烧伤后,导致多脏器功能哀竭死亡。6月4日,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但赵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无责任能力。
复家认为,夏老三与敬老院之间订有养老协议书,敬老院未能依约对夏老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死亡,只能由散老院对复家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夏家5人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万余元、丧葬费1万余元、经济损失(含停尸费、误工费等)6千元。
法院经查明认为,根据敬老院与受害人夏老三签订的《人院协议书》,敬老院与受害人夏老三系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履行合同期间,敬老院未尽到义务,在此次纠纷中,敬老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可按纳患有精神类疾病的老人?
◆专家点评: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要求,老人入住前一定要做体格检查,同时规定不能收住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的老人。本案中患有严重精种病的赵某被亲属送入该敬老院,由于赵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敬老院在收住老人时不可能对其情况一无所知,更何况老人入院必须体检。入院后,机构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尤其是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他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任同室居住提出异议,机构仍不采取措施,使事情从偶然走向必然。这是一起由于院方管理失误造成的恶性事故,院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吸取教训:
敬老院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不仅剥夺了该老人及时享受诊治的权利,还使敬老院内其他老人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本案例中最严重的是,在家属提出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机构仍未采取措施,这是对老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教训是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