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市王正新、陆福先、张淑清老人分别打电话向“热线”咨询,建国前的市以上劳模在诊治方面的待遇问题。针对此事,笔者走访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张女士时了解到,根据哈劳社发 2001 139号《关于对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实行补充诊治保险的通知》要求,凡有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模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诊治保险时要为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模建立补充诊治保险,补充诊治保险不参加统筹,由建立补充诊治保险的用工单位的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使用。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取补充诊治保险费,补充诊治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外支出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是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就医,按其诊治保险政策规定的自负部分费用,个人财产不足支付时可由补充诊治保险给予解决。对超出基本诊治保险的自费部分诊治费由本人承担。补充诊治保险补助标准:按基本诊治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就医时的个人自负部分诊治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现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由补充诊治保险给予补助。
1、建国前老工人现金支付部分100%%给予补助;2、市以上劳模经总工会审核,获一届劳模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25%%,获二届现金支付部分补助50%%;获三届和三届以上,现金支付部分补助75%%。获特等劳模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100%%。建国前老工人现金支付部分100%%给予补助。对破产的用工单位,除按基本诊治保险规定为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诊治保险费外,还要为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模缴足至70岁的补充诊治保险资金。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也要按本条规定办理。凡未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单位,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市以上劳模的诊治待遇仍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诊治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1991 第17号)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