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陈大爷于1997年8月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并一直与儿子小飞居住。2002年7月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房。陈大爷想想自己年事已高,何况房子迟早也是儿子的,于是就到房产主管部门将这套房屋过户给了儿子。儿子和媳妇就于9月份结了婚,开开心心住在了一起。但好景不长,媳妇很快就对陈大爷反感了,认为他又老又背,影响小两口的生活。于是,媳妇就以陈大爷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陈大爷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为此,陈大爷很苦恼,一怒之下把儿子媳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保护他的居住权利。
本案中,小飞及其妻子的做法显然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因此,陈大爷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其儿子与媳妇不得将其赶到外面去住。陈大爷把儿子媳妇告上法庭,法庭一定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