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企业:
为确保参保职工退休时待遇不受影响,到达退休年龄时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对有欠费的参保单位,在职工临近退休年龄、拟办理退休手续前,分两段补缴养老保险欠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保职工在下一年度到达退休年龄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补缴到帐,不得在下一年补缴。
二、下一年剩余月数的欠费,在当年退休月份前办理补缴手续。
三、如果跨年度(超过退休年龄)补缴,补缴后个人帐户部分按规定比例记入,但不能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此带来的个人损失,应由参保单位负责。望各欠费单位按两段补缴办法及时办理退休前欠费补缴手续,以确保职工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