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分了家,也得尽赡养义务
仁青措与白某是母子二人,并长期生活在一起。不久前,仁青措失去了老伴,在她还没有从悲痛中解脱出来之时,儿子白某提出自己要另过,并要求分家。仁青措年事已高,如果没有儿子,生活起居都不便,因而未答应儿子的要求。为此,白某经常指责母亲,双方产生了纠纷。白某甚至不顾母子亲情,对母亲仁青措以暴力相威胁。仁青措曾多次找有关部门调解,可是没有结果,为此,伤透了心的仁青措诉至法院,要求与儿子分家析产。
俗话说:养儿防老。可到了儿子该回报母亲的时候,却发生了这样的事,青措老人的遭遇让人同情。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考虑到原告是一位年逾花甲的老年人,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专门邀请了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审判员对原、被告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并对被告不尊敬老人的行为从法理、情理上给予了批评教育,被告白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在这个基础上,法官促使原、被告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这起家庭纠纷。
案例二 赡养不能讲条件
年逾七旬的张大娘年轻时就守寡,辛辛苦苦将两儿两女抚养成人。现儿女都已成家立业,两个女儿和小儿子都有住房,唯独大儿子生活比较困难,一直跟张大娘生活。今年春节前,张大娘把原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大儿子,其他几个子女因此常与张大娘争吵,认为她偏向长子,并以此为由不再给老人赡养费。最终,忍无可忍的张大娘将三个儿女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张大娘赡养费80元,并共同承担张大娘今后的医药费。
在一些类似的赡养案件中,有的儿女非常富有,可就是不愿意拿出一点点钱来赡养老人。赡养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有些儿女之间互相比较,谁都不愿意多出一分赡养费;有些儿女以老人处理财产不公等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些儿女视赡养老人为负担,根本不尽义务;还有些儿女以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拮据为由拒绝赡养。
现实中,许多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碍于情面,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的矛盾,也有的害怕打完官司后子女报复、自己处境更难而不敢告状,还有不少老人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公道,奢望用亲情来化解权益纠纷,结果只有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可喜的是,近年来像张大娘这样转变传统观念,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孝儿女讨要合法权益的老年人已经越来越多。
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理由如何充分,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案例三 老人再婚,儿女仍要赡养
李老伯的妻子多年前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几个儿女。去年,李老伯与周某再婚了。没想到,父亲再婚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李老伯多次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走投无路的李老伯将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老伯的三个儿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80元,并承担老人今后的医药费。
李老伯的遭遇恐怕在再婚老人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再婚老人的儿女当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为借口,实际上是不想尽赡养义务;还有的是以不尽赡养义务为托词,实际上是反对老人再婚;还有的是考虑到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甚至是违法的。因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案例四 精神赡养也别忽视
孙奶奶有一儿三女,都已成家立业。儿子娶妻生子后,既不给赡养费,也不去看望,这让老两口十分伤心。一气之下孙奶奶便把儿子告上法庭。她说:“我们老两口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儿子一家生活也不富裕,告儿子并不打算要多少钱,只希望儿子对自己尽生活上的照顾及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随着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像孙奶奶这样要求儿女给予精神慰藉的老人越来越多。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年轻人的生活、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而多数儿女都是在逢年过节或是老人生日的时候才回来,也有极少数一年也不回家一次,甚至连个电话都没有。很多老人或怕儿女担心,或怕影响工作学习,都不愿意向儿女提出,而由自己承担孤独、寂寞。老人害怕孤独,特别是对于丧偶的老年人来说,儿女是他们全部的精神寄托,他们迫切希望儿女们能抽出一点时间常回家看看,迫切希望能够和儿女们交流沟通,寻求儿女亲情,享受天伦之乐,而这些要求已不再是物质给予所能完全满足的。
案例五 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今年10月,年近八旬的赵大娘把女儿任某告上了法庭,因为任某在赵大娘不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将房产证挂失,私自将赵大娘的房屋改到自己了名下。没过多久,又将赵大娘送到了养老院。伤心至极的赵大娘知道真相后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要求她返还住房。法院认为,赵大娘女儿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赵大娘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我国道德传统,支持了赵大娘的诉讼请求。
房产是老年人拥有的最主要财产,子女争相继承和分割,使房屋确权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焦点。子女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子女们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为自己,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子女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后,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还有的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等。
《老年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