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权的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实际上是指财产继承,一般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死者并遗有财产的人叫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叫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叫继承人。

  继承,从权利上讲又称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继承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即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义务。继承权一旦确定为某人所有,就排斥他人享有。但继承人如果不只一个人,就可以由几个人共有。

  2.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有权继承他人财产的人因法定事由而失去了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一般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其条件为:

  (1)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2)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主观上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其条件同以上两个条件。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又叫剥夺,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问题。继承权丧失,须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非经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确认某人丧失继承权。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具有三个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2.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3.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民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其他劳务和其他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使用权;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车船、机床等;6.公民着作权、书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秩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遇难者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时间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资格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为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的标准;继承开始时间是遗产转归继承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