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生活能有所保障,年过八旬的白全德将原本准备存入银行的15万元积蓄买成了让儿子收益的商业保险,可事后才知道这份保险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他寻求法律援助后,当事保险公司却迟迟未能将退保款项退回。9月18日,81岁的残疾老人白全德向记者倾诉了自己的遭遇。
白全德是个肢体残疾人,膝下独子因患有精神疾病,也在2003年领到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精神残疾人证,证号为104297.2009年6月的一天,白全德带着单位发放的15万元安家费来到朱雀苑附近的一家银行准备将钱存起来,在银行大厅他遇到了几名泰康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劝白全德把钱买成保险:“你把这钱买成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你儿子,这样他每个月都可以有一定收益,生活也就有保障了。”这句话说到了白全德的心里,为了让精神残疾的儿子今后生活有保障,白全德将15万元全部买成了保险。
安排好了儿子今后的生活保障,白全德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可没多久,他的儿子却意外走失,两年多来没有任何音信。受益人找不到,保险收益的事也就无从谈起。在找寻儿子的过程中,白全德又了解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患有精神残疾的儿子根本不能作为被保险人从保险中收益,自己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其实是一份无效保险。得知这个情况,白全德非常气愤,今年6月,他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康保险公司退还15万元的保费。根据案情,法院让双方先进行庭外调解。调解过程中,泰康保险公司也承认与白全德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经过调解,白全德同意泰康保险公司扣除1万元费用,但从今年8月下旬泰康保险公司答应退还14万元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0多天,泰康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执行。
9月18日,在白全德住所,代理律师向记者出示了那份无效保单。记者看到,这份编号为210820071629的泰康金利两全型保险(分红型)保单上清楚地写着投保人为白全德,被保险人为白某某,保险期间为终身。律师告诉记者,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公司人员应在投保前将相关法律条文向投保人宣讲清楚,可白全德在投保时却无人向其告知,这很难让人理解。”律师摇了摇头说。另外,律师还解释说,保险期间为终身,意味着只有等白全德的儿子过世后才能全部取出本金和利息。而白全德的儿子今年刚刚40岁出头,且因病一直未婚没有子女。“白全德已经80多岁,身体也不好。等白某某过世,他们家连一个继承人都没有,这笔钱还怎么领、谁能来领?”律师苦笑着说。
随后,记者跟随律师来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一位姓闫的经理出面接待。他表示,如何退款、什么时候能退,都得老总说了算,但老总出差去了外地,要等到他9月24日回汴后才能给个准信儿。离开后,律师无奈地告诉记者,已经来催促过多次,但几乎每次都会遇到这样的说辞。
得知律师又白跑了一趟,白全德很失望:“我想尽快拿到钱,好去找儿子,可总也拿不到,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