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是我国对农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扶养、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力,无正常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五保供养”是集体福利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所需的经费和实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的老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申请“五保供养”:
(l)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应当由他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