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对老年人也不例外,也要依法保护老年人离婚自由权利。主张离婚自由同时也要反对轻率离婚,特别是对老年人离婚处理更应该慎重一些。因为一对老夫妻,即使当年结婚时系名办强迫婚姻,婚姻不合理,但经过几十年年风风雨雨,两人生活在一起,艰苦与共,患难同当,必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俗话说得好:“人夜夫妻百日恩。”即使感情一般,只要未发展到感情破裂不可挽回的地步,也应该促其和好,不要轻率判离。
第一,如果老年人结婚多年,儿女成行,感情并未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法院及有关部门就应该耐心细致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其和好。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在关部门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只要老年人双方有调解和好可能,首先应该进行调解。
第二,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法挽回,法院要做好离婚财产处理和方面的工作,准予判离,特别是对再婚后离婚的,应更多地注意献身产分割问题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