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子女为三级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养老金补贴;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其他规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的,自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丧偶家庭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无判随子女方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关怀扶助事项。
(四)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在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后又出现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在享受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一次性救助时,应当扣除原享受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额。
(五)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患病期间已足额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又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子女患病期间未足额享受一次性救助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其剩余的一次性救助份额。
(六)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补贴属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影响评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顶其它惠民政策。
(七)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关怀扶助事项。
(八)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当时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
(九)本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是指依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GB/T26341-2010)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参照国家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及时调整。
五、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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