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赡养纠纷案例


  原告冯某老俩口,现年63岁,汉族,家住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东风路居民小区。

  冯某老俩口一生生育四个儿子,本应享受改革开放给农村带来的幸福生活,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可是儿子有一桌,老子却是无着落,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生为长子,国家单位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国家教育他多年,怎么到他身上就不能够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呢?他怎么教育下一代,真是娶了媳妇忘了爹和娘啊!近年来在农村旧村改造过程中,冯某家拆除了旧房,被告四个儿子各自都建盖了新房一幢搬出去另起新灶。目前冯某老俩口已年老体弱,又无经济收入供生活及诊治费开支,因旧村改造政策之故,冯某老俩口因有儿子赡养不得再建新房,现无固定住房居住,无奈之下冯某老俩口含泪将其四个亲生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现二原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四被告作为其子,应尽各自的赡养扶助义务。因此,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长子、次子、三儿子每年给付原告冯某老俩口赡养费960元,合计288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由被四儿子提供住房两间给原告冯某老俩口居住;

  三、原告冯某老俩口今后产生的诊治费用凭单据由四被告平均分担,每半年结算付清一次;

  四、诉讼费200元,由四被告各负责50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老人是国家、社会、民族和家庭的宝贵财富。他们一生的艰苦奋斗,为国家、社会、民族、家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兴旺发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每位国家公民、家庭和个人都毫不例外地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尊重、敬仰和关心老年人,慰藉、扶助和赡养老年人,确保他们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历程中,感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让他们安度晚年,过上幸福、健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