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逾八旬的刘姓老人入住养老院,因仅有的养老金无法支付开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承担每月近千元的赡养费。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其子每月支付老母亲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现年86岁的刘姓老人生育有一子一女,自老伴10多年前去世后,一直与儿子王某共同生活。2001年初,老人与上海某慈善服务中心签订,入住养老院安度晚年。老人诉称已年过八旬,年老体弱,身有多病,生活困难,平均每天要吃药近50元左右(包括报销部分),还需要护理,仅有的养老金不够开支遂状告儿子索讨赡养费,计费时效从2001年3月起承担。
法庭上,儿子却说愿意将母亲接到家里来服侍,或者找一个收费较低廉的养老院或敬老院,费用由自己来承担。如果发生巨额诊治费用,由姐弟俩共同分担。还认为母亲每月有的退休工资,属于固定经济收入且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表示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自2007年10月以来,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老人每月支付养老院的基本设施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均在1000元以上,还不包括每月几十元的公用事业费。尽管老人已参加了本市诊治保险,但从递交的证据来看,从2007年9月起,老人每月所支付的诊治费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而自2001年1月起,老人每月的养老金为人民币700元,逐年递增至2008年2月,养老金为人民币1749.50元。
分析:法院认为,王某是老人的子女,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至于是否给付赡养费及赡养费的金额,应视老人生活是否发生困难或儿子王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酌定。现老人提供的诊治费单据不全,不能证明每天需要开销50元的诊治费,且老人已参加了医保,应该能参照诊治保险的规定,超过规定的自费部分额度则不享受医保待遇。从全市养老金发放水平来看,老人目前的养老金数额虽然不属过低,但考虑到老人已年逾八旬,又入住养老机构,且平时确有就诊的诊治记录,老人现有的养老金,对满足其目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确有一定困难,再结合其子王某的经济承受能力,酌定判决从2008年1月起,王某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评论:赡养纠纷是法院所审理的涉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统计自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的两年中,受理赡养案件计有14件。尽管,从上海来说一些老年人均享有劳保退休金,政府每年对老年人的退休金都有一定比例的增加,但随着上海早已步入老年社会,上海市纯老家庭的老年人为71万人,其中独居老人为16万人。老年人平均寿命超过了80岁,那么小辈子孙崇尚敬老爱老是我们社会的美德,赡养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那又何必要闹上法院寻找诉讼途径来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