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义华 通讯员 任志杰)70岁老人,嫌小女儿对自己不好,欲将已过户的房子要回来“养老”。昨日,接到老人求助的汉阳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任志杰说,以“房子”养老,不值得提倡。
黄珊婆婆家住汉阳七里庙,有4个子女。两年前,黄婆婆将房子赠与过户给小女儿,平时生活由小女儿照顾。然而,现在小女儿对老人没怎么照顾。丧偶身体不好的黄婆婆,自己蹒跚着做饭。昨日,越想越觉得伤心的黄婆婆,来到汉阳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帮助将房子要回来。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老人的小女儿沟通,小女儿称自己实在太忙了,不是不照顾老人,并拒绝将房子退给老人。对此,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说,当时赠与房子时,黄婆婆与小女儿有无赡养协议,小女儿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在赠与房子给某位子女时,应在协议中加一些赡养条款,这位子女可以多尽一些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