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



    案例:

    老张到某诊所看牙病,大夫称:“老张的一颗牙已经坏死,必须拔掉。”牙被拔掉后,老张感觉不适,又到诊所看牙,原来被诊断为坏死的那颗牙并未拔掉,却拔掉了一颗好牙。老张非常生气,为获得赔偿,老张多次与诊所交涉但未果。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健康权的法律问题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健康维持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来看,老张到诊所去看病,和诊所之间就形成了诊治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老张享有得到及时和正确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诊治费的义务;诊所方享有收取诊治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病人进行诊治服务的义务。由于诊治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老张的一颗好牙被拔掉,已构成诊治事故。国务院颁布的《诊治事故处理办法》对诊治事故作出定义: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病、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称为诊治事故。
 
  本案中,老张的牙被错拔,其诊治事故已构成对老张健康权的侵害。诊所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在多次与诊所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老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