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老年维权工作的现状及其发展
浅谈老年维权工作的现状及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作缺乏经验,对老年维权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认识不清,重视不足,我现就目前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从政策法规来看。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条例,而目前实行的《老年法》,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由于十二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法》却没有及时做出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老年法》出台后,没有明确该部法律在老年人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有关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规定的关系问题,加上指导性条款太多,其可操作性低,立法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全,老年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从执法权力来看。老龄部门老年维权工作的重点在于维权,而维权的开展和执行是需要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和监督权的,作为老龄部门是没有司法权的,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仅有的监督权在没有其他配套权力的支撑下显得力度不足。这就致使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出现了想管、要管,应该管,却没有管理所需的权力,维权工作往往需要通过别的部门,经手很多次才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例如公交车拒载了持《老年优待证》乘车的老年人,老龄部门在接到老年人的投诉后没有权力直接对公交车的司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更谈不上处罚,老龄部门要维护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免费乘车的权力,就必须要通过政府协调客运管理部门,再由客运管理部门协调公交公司或相应的组织对违反《老年人优待规定》的司乘人员进行处罚,但由于经手部门多,做出处理的时间也会相应增加,在加之最终是由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维权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三、从部门协调来看。老龄部门经费缺乏、工作人员不足,法律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也就是所谓的弱势部门。由于老龄部门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老年维权工作完全要依靠公安、司法、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来完成,而这些部门又是所谓的强势部门,在这些强势部门中,老年维权工作仅仅是他们工作的一小部分。弱势部门协调强势部门,要求他们落实老年人的各项政策,将老年维权工作作为他们日常重要的工作来完成,这个协调的难道是相当大的。
针对目前老龄部门老年维权工作的这些现状,我提出以下几个解决途径:
途径一:加强老龄工作部门的职权,以立法的形式赋予老龄工作部门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强化监督权。在赋予老龄工作部门相应权力的同时要解决好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冲突问题,避免产生执法重复、执法冲突。老龄工作部门可对即没有触犯《刑法》,也没有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但确实侵犯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例如对不落实老年人优待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这样不仅减轻了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强了老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的各项惠老政策也能更好地得到落实。
途径二:加大司法体系的维权合力。一是建立司法体系的老年维权机构。以成立领导小组的形式,成立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以法律援助为老年维权工作的主要途径,配合公安、法院、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潜力,将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规范化。二是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制度。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建立健全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制度,制定《老年维权工作职责》,明确各司法体系部门在老年维权工作中职责,将老年维权工作制度化,提升老年维权工作在这些司法体系部门中的重要性,逐渐建立老年维权工作一体化体系。三是完善老龄部门维权工作人员的配备,加强与司法体系部门的联系,以建立老年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的形式加强联系。
途径三:在经济实力强、老龄事业经费充足但工作人员缺乏的地区可采取聘用专职或兼职的老年维权工作者和老年维权工作监督员的形式来开展老年维权工作。工作者可为司法体系部门退休人员和律师,主要负责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老年人有诉讼请求的,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由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由老年维权工作者提供优惠的诉讼服务。老年维权工作监督员可聘请社会上责任心强,热爱老年事业的退休人员,负责监督各项惠老政策的落实情况,收集老年人的各项需求情报以及对老龄事业的建议和意见,便于老龄部门更快、更准的掌握老年人的需求所向,使老龄工作更贴近、更符合老年人的所需。
哈密地区老龄委办公室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