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游客隐瞒年龄漂流受伤 经营方应否赔偿



  2009年3月,胡某和张某、林某等3名退休的老伙伴自发结伴去福建某地旅游。在参加一次漂流活动时,负责漂流的工作人员发放了《责任承担书“三合一”表格》要求每一名参加漂流的游客签名(并注明凡签名者是看清了本表格的“注意事项”并认可自己符合漂流条件),该“表格”的注意事项载有禁止患有精神病等疾病和孕妇、65周岁以上老人漂流的告示,还载有被禁止漂流人员隐瞒实情参加漂流,出现一切后果漂流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而张某此时刚满66周岁,胡某和林某分别是63和64周岁,胡某提出大家都不漂了,而张某说没有问题,三人分别在“表格”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此后,三人和另外三个年轻人共6人同时上了一个橡皮游艇。当漂流出约300米远时,因水流很急,艇上的三个年轻人惊慌之下倒向一侧,游艇倾翻,艇上6人全落入水中。护漂员将6人救起后,胡某和林某没有什么问题,而张某胳膊动弹不得,经送诊所诊断为右臂桡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张某于是向漂流公司要求赔偿诊治费,但漂流公司称张某隐瞒真实年龄漂流受伤,漂流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那么,“漂流人员隐瞒实情参加漂流,出现一切后果漂流公司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呢?

  首先,“漂流人员隐瞒实情参加漂流,出现一切后果漂流公司概不负责”的声明,是漂流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免除自己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商户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单方面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

  其次,本案漂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漂流公司对这一伤害是否有过错,以及张某的伤害与漂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水中漂流活动是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经营漂流的公司对游客有着比一般旅游活动更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从本案情况来看,在水流湍急的河水中,使得艇上游客惊慌失措之下向一侧移动,导致游艇倾翻、游客落入水中,这说明漂流公司没有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张某落入水中跌伤是与漂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当然,本案张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也与他的伤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过错。

  因此,由于造成张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和主要过错还是在漂流公司,漂流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己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