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摔跤 专家建议以行业规范形式明确双方责任



    曾入住崇安区一家养老院的陈老太家属反映:陈老太日前一个人走到养老院居室外并摔跤导致腿部骨折。其家属认为老人摔跤是养老院看护不力所致,养老院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并多次到养老院“理论”。养老院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在入院服务协议里已和家属约定:老人有轻度痴呆症,且有高血压、骨质疏松等病症,是半护理人员,养老院只对搀扶、地面湿滑、老人从床上滚下来等属于看护范围而导致的意外事故负责,如果护理员提醒后老人仍一意孤行,由自身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养老院不负责,之前护理员已多次提醒老人不要单独走路,且老人摔倒时地面并不湿滑,所以这个责任不应由养老院负。

  律师点拨: 

  老人入住养老院发生意外事故并不鲜见。如果老人入住前与院方签有协议,是老人违反协议的,则老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院方护理员照护不周而导致老人受伤的,则院方应负责。但如果协议条款有不合理性,则不具法律效力,而目前此类协议多由院方和老人家属签订,并不规范统一,且难以全面理清各种责任。因此建议以行业规范形式明确双方责任。(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