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两起老人死亡案引发纠纷
对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开办养老院解决年老体迈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入托”,不啻是一个福音。但随着养老院数量越来越多,因照顾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完善对入住老年人的服务,这一课题摆在了养老院开办者的面前。
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分别对两起状告养老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养老院分别赔偿死亡老年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老人摔断股骨治疗期间离世
2009年2月中旬,余家5兄妹将老父亲余老送入养老院。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
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该养老院摔倒,诊所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从此,余老一直在沪上数家诊所轮流住院治疗,直至去年3月19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
去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诉称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导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法院判令该养老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住,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是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诊治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7万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老人罹患褥疮感染导致病故
2008年5月,陆老伯及家人与本市某养老院作为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了《敬老院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年近80岁的陆老伯因患脑梗不能自理,自愿要求入住养老院。
去年1月末,陆老伯子女将老人转往另外一家养老院时,在进行例行入住检查中发现陆老伯全身有多处褥疮。同年2月中旬,陆老伯被送往诊所就诊,入院诊断除了全身多发褥疮伴感染外,还伴有肺部感染、急性冠脉综合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梗塞后遗症。7月4日,陆老伯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褥疮感染,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肺部感染及糖尿病。
去年9月上旬,陆老伯家人起诉到法院称,因养老院对老人未尽到护理责任,致使老人身患多处褥疮并导致死亡,提出由养老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赔偿金计21.5万余元。
法庭上,该养老院辩称并反诉称,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就已经患有褥疮,之后再次发作及死亡也有自身原因,死者生前患有低蛋白,他的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关系。认为养老院已经尽力护理,多次送老人到诊所治疗还垫付诊治费,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已垫付的诊治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老伯入住该养老院后,就未离开过该养老院,且该养老院认可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并无明显褥疮,法院可以认定该养老院对陆老伯身患褥疮存在过错。而且诊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褥疮感染是造成陆老伯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酌定该养老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支持陆老伯子女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涉及该养老院反诉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法院予以认可。判决由该养老院支付陆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8万余元;陆老伯家属返还养老院医药费、交通费近3000元。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