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五保对象的条件、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五保对象的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五保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并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诊治和诊治救助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供养形式和标准。根据五保对象意愿和敬老院建设情况,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的形式进行供养。各县(市)和矿区供养标准按三类划分:鹿泉市、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正定县、栾城县、矿区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年;无极县、赵县、元氏县、井陉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3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年;平山县、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600元/人、年。
三、五保对象的申请和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对象申报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程序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
四、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五保供养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其它县(市)、区按7∶3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供养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民政部门要按照供养标准和分担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五保供养经费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集中供养的供养资金,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额,直接拨付各敬老院,按规定使用。分散供养的供养资金,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帐户,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到户。县级财政局、民政局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安全运行。市县两级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五保供养工作经费。
五、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加快敬老院的新建和改扩建进度,到“十一五”末,全市集中供养率总体达到60%以上。其中,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矿区达到64%;无极、赵县、元氏、井陉达到60%;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达到56%。同时,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每10万农村人口建一所区域性敬老院”,“床位一般不少于150张”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敬老院应具一定规模,以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生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二)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敬老院建设总目标的如期实现。敬老院建设资金在剔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市)区的分担比例为: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县5∶5;其它县(市)、区按4∶6执行。市、县的建设资金要重点支持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制定敬老院建设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县级要加大管理费用的支持力度,理顺资金保障渠道。
(三)人员配备。敬老院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四)加强管理,提高入住率。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协调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需求关系,加强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持较高的入住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敬老院的利用率。
六、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
(一)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保对象的申报、审批,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及敬老院的收支帐目要公开、透明,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杜绝资金挪用、截留等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五保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工作人员有贪污、截留、挪用五保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