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免死 刑法人性化的体现


            ——哈哈,我们取消死刑啦!——他们贪了这么多!

    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条款引起与会人员的热议,成为争议焦点。支持、反对和有条件支持三方观点经纬分明,各执一词,不相上下。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75岁免死”或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8月26日《检察日报》)

  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真的会导致犯罪上升吗?

  “ⅹⅹ将导致犯罪上升”,“ⅹⅹ会放纵犯罪”,这是很耳熟的一种陈述模式。这种话语模式往往只有判断没有论证,更不需要论据,但由于它是针对未来情况的推理,往往难以驳斥,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尤其是被部分立法者使用的时候,其效果更是明显。想当年,在1979年刑法制定过程中,讨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个条款时,也有人以相同的理由加以反对,最后不得不妥协加上一款“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前后矛盾的规定。

  其实,在审议法案时,立法者应尽量避免用“将导致犯罪上升”或“会放纵犯罪”这样的既无法论证为真、又难以论证为假的判断来说明自己的观点,要在正确理解法案修改理念和宗旨的基础上,大家站在一个共同的话语平台上展开论辩。比如在“75岁免死”问题上,就首先要求全体立法者切实转变观念,因为这个条款所体现的是一种恤老宗旨,表现的是一种刑法人性化的精神,而不能简单地套用“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等一般原则而加以否定。另外,如果非要挖空心思地列举极端性事件来反对“75岁免死”规定,那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取消死刑的犯罪都不能排除极端情形出现,岂不是也统统不能取消吗?

  有委员以“治外法权”、“留下后患”甚至“被反社会极端组织利用”等理由反对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也不成立。一是75岁以上的神智健康老人,经历丰富,阅历深刻,看待社会、对待他人都会有比较坚定不移的立场,一般是不易被人操纵的。何况,这个年龄的老人,至少已有两代人在身边,孙子都已成年,老人的所作所为均会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又岂会不管不顾地随意犯罪?二是俄罗斯、蒙古、墨西哥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应的老人免死规定,有的地方甚至将免死年龄规定为60岁,我们没有听说过这该些国家和地区的老人犯罪有明显上升,更没有出现老人滥用“免死特权”的相关案例。因此,对中国的老人做最坏的预测并不符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责任编辑: 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