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合法财产亟待法律保护



    据全国老龄委数据表示中国是目前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而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3亿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 %,到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无论是农村老人或是居住在城市的老人,他们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自己的储蓄和财产,而老年人晚年如何理财,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如何为子女分割财产和继承财产,则面对着种种困境和危机。从我们的司法审判中也不难看到,如何依法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已经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这个问题之严重程度,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再婚老人继承遗产难

    52岁的刘芳(化名)年轻守寡后经人介绍,与刚退休不久的61岁的王志国(化名)结婚,但婚后生活不到一年,王志国就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王退休后有存款10余万元及遗留的商品房一套,还有一些家中财产。办完丧事的第二天,刘芳老人尚沉浸在丧夫之痛中,而王志国的儿女就发出限令,要求刘芳在三天之内搬离王家,并说家中所有财产和王的存款刘芳没有继承资格。“怎样来还怎样走。”刘芳为此一气卧床不起。

    这种情况下老人该如何继承遗产,维护自己的权利?许多再婚老人对此并不清楚

    其实我国婚姻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因此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刘某与王某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他们属于合法夫妻,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某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遇到这种情况后许多再婚老人反而都觉得自己“理亏”,不敢理直气壮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是生气过后夹包走人,放弃诉权,致使法律也无能为力

    以赡养为名侵占老人财产多有发生

    75岁的赵老汉于2008年失去老伴后便想跟着儿女们生活,但儿女们提出老人得先把手里的5万元积蓄、4间房屋及其他财产给儿女们分了再说“分了,我们才能给你养老送终,否则,你就请一个保姆伺候你吧!”这是不久前某法院审理的一桩民事纠纷案件。而这类案件在城市,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更易发生。

    依照相应法律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子女更不能把给付老人赡养费和赡养老人作为先决条件,或向老人索要、侵占老人财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而老人的赡养费和平日积蓄所购置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归老人所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同时规定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赡养”为借口侵犯老人的财产,这样的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有的子女甚至公开说:他老人家拿着那么多钱干什么?我们帮他管着更安全。

    老年人处理自己的财产难

    不久前还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85岁的马老太因晚年儿女们不孝邻居王某经常对马老太生活起居或看病住院给予帮助和照顾马老太想在去世前把自己的两间旧瓦房赠予邻居王某,以报答王某对自己的多年照顾之恩情,谁知他这一想法被儿女们知道后遭到一致反对。为了不让马老太的房屋赠予成为事实,马老太的儿女们悄悄把老母亲的房产变更到他们自己的名下,造成马老太无权利赠予的局面。这使马老太在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很短的时间内,马老太便含恨离开了人世。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但这个事件因老人的离去成既成事实,子女对老人财产的违法占有,也只能维持现状。

    笔者认为无论是社会人员或是老年人的子女、近亲属,都应依法保护与正确处理老年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更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侵犯老年人的财产处置权利而要想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除儿女们自身做到外,政府更应该出面对侵犯老年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调解,同时,一些民间的组织也应参与到老年人财产的保护里来,要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对侵犯自己财产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子女、近亲属,还是社会人员,要敢于打破情面,理直气壮地诉诸法律。司法机关则应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