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发展,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步伐,建立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全国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市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现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规模、服务内容等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工作步伐,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多方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步伐。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加快我市以养老服务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以上,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的县、乡镇基本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众的需求外,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除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组织集中养老、助残外,要整合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并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市、区县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把建设社会福利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并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老年福利事业的目标要求,按照市、区县的老年人口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具体保障措施,纳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逐年实施到位。

  (二)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指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指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地价应给予适当优惠。经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一般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三)市、区县在制定城市居住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50名左右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各街道办事处可按每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县及各街道办事处可按各自行政辖区的人口规模,制定应设老年福利设施、养老院的规模及本辖区的拟布点位置计划,再由规划部门按照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筹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发改部门给予优先立项;规划部门优先给予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周边的道路、排水、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人防部门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电信部门免收安装电话一次性工料费。

  (五)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社团(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公益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七)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它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交费标准。

  (八)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诊治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诊治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定点诊治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障定点诊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诊治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诊治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诊治费用,按基本诊治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十一)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18岁以上的孤残人员,采取哪个区县送入,哪个区县负责安置就业的办法,既可直接推荐就业,也可由政府出资安排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对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城6区范围内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城6区范围外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在建成运营1年后分3年拨付。所需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其中市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市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分担;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市财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20%,区县财政、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80%。具体审批、验收、审核事宜由市民政局负责。

  (十三)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奖励制度。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组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按人次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年底统一核算、由市财政核拨。

  (十四)对贫困老人及其它需要帮助的老人(空巢老人、单身老人、高龄老人等),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益岗位,尽可能的吸纳下岗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经过岗前培训,为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入户服务、送时服务等切实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对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以保证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认真落实。

  (二)本实施意见涉及的驻西安辖区的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福利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老年福利事业的宣传报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要设立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特别是养老服务社会化为内容的专题栏目或板块,以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老年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认真总结典型的先进经验,适时加以推广,以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