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也需尽扶养义务



    案例: 老年人再婚,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尽婚内扶养义务,那就另当别论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人扶养费纠纷案,虽然被告百般辩解,但法院还是判其给付老伴扶养费每月400元。

    年过七旬的李老汉虽然自己有上千元的退休金,还有儿女们的孝敬和关照,生活富裕,衣食无忧,但身边无伴。2003年10月,经人介绍,李老汉认识了年近六旬的王老太太,于2004年1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李老汉和王老太太结婚一年多后,为一点生活琐事吵了几句,李老汉却离家出走了。2005年10月,通过朋友帮忙,王老太太终于知道了丈夫的下落,原来,李老汉离家后不久,自己找到了一家养老院,独自一人住了进去。王老太太找到养老院要求李老汉给付扶养费,遭到李老汉的拒绝。无奈,王老太太只好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李老汉告上了法庭。

    王老太太在法庭上说道: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故离家一直未归。我是农民,无经济来源,而被告是退休,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因此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 李老汉辩驳说:我与王老太太是老年人再婚,本想找个伴照顾我的晚年生活,但因她也年老体弱,彼此很难互相照料,不得已我才住进了养老院。王老太太是没有经济来源,但她要求的扶养费数额过高,我也承担不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原、被告双方各说其理,互不相让。

    分析: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以诚相待,特别是原、被告均系老年人再婚,更应相互珍重、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照顾,以共同安享晚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系农村户口,无经济来源,被告系退休干部,有经济收入,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尽婚内扶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0元生活费的请求显系过高,根据被告的收入和当地生活消费支出的实际,被告每月给付原告400.00元生活费比较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