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左右,金某做生意需要一笔为数不少的资金,但是手头很紧张。她听朋友说,拿房产证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听到可以来钱,金某脑子就猛然一动。2004年5月初,金某来到母亲张老太处,对母亲讲单位刚下的新政策,凡是退休老工人,从2004年6月起每人每月可以领100元补助,一直领到去世。金某还讲,办理这个补助费手续,需要用到母亲的房产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张老太太信以为真,将这些证件就全部交给了女儿金某。拿到这些证件后,金某并没有为母亲办理什么补助费,而是用母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金某在自己起草的合同中明确写到自己购买母亲的房屋,支付房款140000元。利用这份合同和拿到的母亲的各种证件,金某到房产中心将母亲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
随后金某以该套房屋作抵押,与某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截止日为2019年6月。2004年6月15日,张某拿到了10万元借款。而这一切,张老太太都蒙在鼓里。2004年9月,张老太太家中突然有人来看房子,她感觉有点事情不对,她马上向女儿金某催要被拿走的房地产权证,可此时她才发现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变为女儿的名字。2005年2月12日,张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冒名签订的合同无效。
金某对自己的行为全部承认,表示愿意和母亲调解,但是老太太被自己女儿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她坚持诉讼请求,不愿意调解。金某冒用其母亲名义与自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应当返还给母亲,但是银行是基于对该房屋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才与金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是善意第三人,现在银行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房屋在抵押权的注销后才能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