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也是侵权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啃老”引发的案件。“啃老族”赵某和妻子会某结婚后跟父母一起生活,稍不如意就打骂父母。最后,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不孝之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

  经审理,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会某于判决生效后搬离父母的住所。

  赵某出生于1974年,2000年结婚。因为没有住房,赵某夫妻和父母一同住在父母购买的房子中。   

    “儿媳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和我们发生争执,甚至打骂我们。”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劣迹,赵母既后悔又伤心。  

    赵父说:“儿子娶妻以后,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儿子、儿媳甚至辱骂前来探望的亲戚朋友。我们实在无法忍受儿子、儿媳的所作所为,为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他们立即从我们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房屋的所有人是两名原告,他们对该房屋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原告、被告虽然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但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给双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内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会某搬离父母的住所。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此案让那些“啃老族”明白,法律可以对“啃老”行为说“不”。  

  “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饭、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就已经涉嫌侵犯父母的财产权。”郑州市法官朱艺枝说,遇到这种情况,父母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啃老族”指那些到了就业年龄却赋闲在家,衣食住行全靠父母的年轻人。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被老年人养活。  

    心理素质差、安于现状、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是这些身体健全的中青年人成为“啃老族”的主要原因。二七区法院法官张光辉说,一直以来,中国的父母把为儿女做饭、购衣、挣钱、买房,当成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承担了子女吃、穿、用以及教育、诊治、娱乐等生活消费需求,还要操心子女的婚姻大事、结婚住房等。这种过分溺爱的“中国式家教”的结果是孩子迟迟不能“断奶”,不能或者不愿意独立生活。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王青说,“啃老族”不但从经济上“啃老”,还从精神上“啃老”:找不到工作或在单位工作不顺心,都要父母出面解决。这种对老人精神上的“啃噬”,实际上是孩子缺少自立自强意识的表现,更让老人伤心。

  “‘啃老族’是个怪胎,应依法引导解决。”张建成认为,其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引发家庭纠纷,应引起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