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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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红与张原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并从1991年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在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因秦红认为张原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从2003年12月起夫妻双方分居生活。2005年10月,经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张原需支付秦红共计人民币87450元。后因张原没有能力支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闵行法院出具裁定,张原从退休金按月拨付600元作偿还。截止2008年10月1日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前,已履行还款义务16200元,尚欠71250元未履行。2009年7月下旬,63岁的秦红起诉到法院称,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后,晓青、晓汉两兄弟与肇事方公交公司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数十万元各类赔偿款,要求判令晓青、晓汉两兄弟偿还张原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1250元。

一锤定音  

      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那么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晓青、晓汉的财产,不应作为张原的遗产。秦红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原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

编辑心得 

    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