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辛劳一生的父母想为子女留下些许财产,以了却最后的心愿,但由于子女较多,为防止将来子女在遗产上产生纠纷,同时达到自己的遗愿,往往会采取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但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要想达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最主要的财产就是房产,许多家庭纠纷都与房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子女在分割遗产时,房产的分割成为了焦点。
案件回放
刘先生的父亲生前是离休老干部,母亲生前很长时间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什么文化,从1984年开始,父母一直住在承租的市属某公房内。1998年父亲去世,去世时夫妻共有积蓄10万元。1999年,刘母花了1.4万元,并利用刘父36年的工龄、刘母自己18年的工龄,购买了他们所居住的公房产权。2005年刘母有病时,刘先生一直照顾母亲,姐姐也不断地过来看看。2007年刘母去世,刘先生的姐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说是他们的母亲生前所立。遗嘱上写有:“我去世后,此房归女儿所有,由女儿继承房产。”立遗嘱人处的签名刘先生不知道是否为其母亲所签,收拾遗物时,也没有保存留有其母书写字迹的材料。刘先生不知道如何来对待其姐姐突然拿出的这份遗嘱,不知道此房产是否有父亲的遗产份额。
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祝瑞英律师,她对本案中涉及到的遗嘱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处分范围
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如果其父母的共同积蓄没有进行分割,其母亲利用夫妻的共同积蓄购买该公房形成的产权,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应视为刘先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刘先生父亲的遗产由刘先生、其姐姐、其母亲各继承六分之一,其母亲可以享有该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因此,刘先生的母亲只能处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不属于其母亲的财产部分,其母亲无权处分,即使该遗嘱是其母亲生前所立,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也无权处分,已经处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证明责任
遗嘱中处分刘先生应继承其父亲六分之一遗产的部分无效,处分属于刘母自己的房产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是否有效,应看这份代书遗嘱是否真实、合法,那么这种证明责任应归于谁?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有遗嘱继承,则首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刘先生的母亲即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告诉刘先生她立有遗嘱,因此,当刘先生的姐姐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拿出一份遗嘱,并欲主张遗嘱继承母亲遗产以排除刘先生法定继承母亲的遗产时,就必须证明该遗嘱是真实的、合法的。
证明内容
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刘先生的姐姐主张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就必须证明该遗嘱确实是其母亲生前所立,遗嘱上的签字也确实为其母亲生前所签,而且,必须证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时,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律要求这种证明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证据不能足够、充分,则意味着遗嘱继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对刘先生来说,如果其姐姐的证明不够充分,其母亲的遗产将按法定程序继承,他将获得母亲二分之一的遗产,再加上继承其父亲的六分之一的份额遗产,共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其姐姐也同样获得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如果其姐姐的证明足够充分,则他只能获得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其姐姐将获得房产的六分之五的份额。对于其姐姐来说,如果该份遗嘱确实为刘母生前所立,刘母死后又不能充分证明,遗嘱将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应尽量保存留有被继承人生前字迹和指纹的相关材料,以保证被继承人的遗愿实现和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避免亲属间不必要的纷争。(记者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