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案情介绍:

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评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