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79岁老汉马某是巩义市回郭镇一村村民,他家门前有一条东西向村内公路,该路面有
马某家与姚某家原本就有矛盾,未经马某家人同意姚某就把土渣堆在自家门口,这让马某家人很生气。
姚某一直坚称马某的病系马某自身所致,与己无关,拒绝赔偿马某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一事达不成一致意见,马某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赔偿诊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10000元。
评析:
巩义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姚某将建房挖出的土堆放在村内的公路边上,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给行人带来不便,其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马某在其堆放的土堆上摔倒。姚某在路边上堆放土堆与马某在该土堆上摔倒,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姚某有一定的过错,其应对马某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姚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马某作为成年人,在其家人与姚某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与姚某争吵,其在争吵过程中,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自己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依法可减轻姚某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姚某应赔偿马某各项费用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971.76元。马某诉请姚某赔偿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恤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