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常见婚姻问题解决办法



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对老年人也不例外,也要依法保护老年人离婚自由权利。主张离婚自由同时也要反对轻率离婚,特别是对老年人离婚处理更应该慎重一些。因为一对老夫妻,即使当年结婚时系名办强迫婚姻,婚姻不合理,但经过几十年年风风雨雨,两人生活在一起,艰苦与共,患难同当,必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俗话说得好:“人夜夫妻百日恩。”即使感情一般,只要未发展到感情破裂不可挽回的地步,也应该促其和好,不要轻率判离。

  第一,如果老年人结婚多年,儿女成行,感情并未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法院及有关部门就应该耐心细致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其和好。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在关部门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只要老年人双方有调解和好可能,首先应该进行调解。

  第二,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法挽回,法院要做好离婚财产处理和方面的工作,准予判离,特别是对再婚后离婚的,应更多地注意献身产分割问题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问题。

离婚后老年人夫妻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离婚后夫妻在财产处理上包括三个方面: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清偿;

  3.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 后两个方面的与一般男女离婚案件的处理相同,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这里主要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处理。

  第一,老年人再婚时,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最好是书面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约定处理。

  第二,夫妻婚前财产及夫妻婚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仍归各自所有。

  夫妻婚前财产包括:

  1. 个人婚前存款;

  2. 婚前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

  3. 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用品;

  4. 夫妻婚前各自购置的个人衣物、用具、交通工具等。

  至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则是指供个人使用的衣物以及个人专用的图书资料和个人工作专的工具,如医题个人使用的诊治器具等。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时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这一期间内,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包括:

  1. 一方或双主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 一方或双方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例如著作报酬、发明专利等;
 
  4.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

  5.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一般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是离法院内产分割意见)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解决。

  ①在离婚时双方应向法院提供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清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决。

  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参见最高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第八条)。

  ③关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分私房和承租公房两种:

  私房:属于个人婚前的私房,原则上仍归个人所有。但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经过八年,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至于婚后由一方修建的心屋,经过共同使用八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法院分割财产意见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酌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一方租房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主,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最高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第十四条)。

  一方房产如像家庭祖遗房产,则首先应按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按夫妻婚后应得的一份进行处理。

  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离婚后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后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堆均可承租情况。

  但在处理双方承租公房时,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参见该解答第三条)。对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面积较大,可以隔开分房居住。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参见解答第四条、第五条)。单位自管的公房,法院在处理时一般应征求自管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参见解答第八条)。

  ④存款、存款存在银行的,双方应据实出具银行存款单。如系开户的应注明开户银行帐号。存款系在婚前储蓄的仍归个人所存,但婚后存款利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系现金在各自手中的,双方均应据实开具清单,报送法院,不得隐藏、转移(最高法院分割财产意见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离婚如何处理抚养子女及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1)老年人在离婚前所生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归谁抚养教育,如何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费问题,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对抚养子女意见或称该意见)的规定办理。

  (2)比较复杂而又难处的问题是父母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问题。

  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应由其生父母抚养(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抚养子女意见第十三条)。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对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的,继父和继母虽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他们来探望他们的生父或生母,继父继母应该热情接待,把他们作为自己子女看待、否则会生产不良后果,引起再婚夫妇反目。

  ④继父与成年继子女同在一个住所居住的,应该彼此和睦相处,不应互相仇视。

老年人再婚是否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 又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溥),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符合以上规定的,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后,就确立夫妻关系,成为合法夫妻。老年人年纪大了有的人不愿去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随便就同居在一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来如发生离婚或其他纠纷,就很难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