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老年性恼萎缩的老人应进行一级护理还是专门护理?


  案例:王某老人2006年5月入住一家养老院,家属在“老人病史介绍”一栏中陈述:有老年性脑萎缩,有“前讲后忘记”的现象。生活尚能自理。根据家属陈述和入住当天评估,定护理级别为一级。一天晚上,护理员在安排老人睡觉后,又在房间内巡视一遍。深夜23点左右,房间内发出老人“吓死我了,吓死我了”的惊呼声,只见王老太站在对面老太的床前,吓得那位老太大声呼叫。王老太被叫声一吓,在转身时站立不稳摔倒。听到呼叫,护理员立即赶来,将她扶起,并揿呼叫器,夜间专职值班员和护理部主任也立即赶到现场,通知家属后,一起将老人送往诊所。诊所诊断为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老人子女提出该事故应按伤残处理,追索赔偿诊治费、护理费、营养费三项内容。养老院认为,该跌伤事故应属于意外事故,院里按规定对老人提供了一级护理服务,老人深夜起床既不按铃,又不招呼护理员,而且在影响其它老人的情况下,被惊吓跌倒所至,院内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焦点: 对患有老年性恼萎缩的老人应进行一级护理还是专门护理?
 
  分析:本案中,院方对老人患有老年性脑萎缩的生活自理能力估计过高,按照老人的入院病史介绍,以及摔倒时那一晚的异常表现,该老人应评定为专护,现以一级护理收住,并为其提供了一级护理服务,但因老人的身体状况,仍发生了摔倒骨折的事故。院方对老人需要护理的程度估计不足,为日后的护理留下了隐患。该事故的发生与入院时评估不确切有关。
 
  吸取教训: 第一、养老院在院内对老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既是对老人权益的保障,也是降低养老院风险的有效办法。案例中院方在护理级别评估时发现老人患有“老年性脑萎缩”,其记忆能力会对日常生活、自身安全、他人安全产生影响,在级别评定时应从生理、心理、精神、社会关系等多指标界定老人的护理级别。该老人应该具有随时监护的服务需求,应给予二十四小时的特殊护理服务。王老太由于老年性脑萎缩疾病,实际上在夜间不能保证完全具备按铃和呼叫护理员的能力,由此发生了护理风险。第二,养老院应加强夜间巡视,尽可能的避免夜间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