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4] 把掺了沙子的面给老人吃,这不光是抵触判决,而且是对老人的精神摧残干了将近20年执行工作,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巨各庄法庭的王俊峰对精神赡养有他自己的理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般说到赡养,好像只是指物质上的,很少说到精神,其实,我觉得,物质赡养中就包含着精神赡养的内容。"10月15日,在王俊峰的办公室里,他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说着,他拿出一个沉甸甸的布兜问,"您猜这是什么?"
笔者拿在手里掂了掂、捏了捏,"沙子。" "对。可您知道这是从哪儿弄来的吗?"接着,王俊峰给笔者讲述了一个令人气愤的故事。
"今年1月的一天,东邵渠镇太保庄王青林的老伴哭哭咧咧地拿着一小包面来找我,老俩口和儿子打了赡养官司,法院判决儿子每月给他们面粉,可是,这面根本没法吃,里面掺了沙子。我从面口袋的底部舀出一碗,当场做了个试验:碗里加满水,水立刻变成了黄色,然后一点一点筛,最后,碗底留的全是沙子。"
王俊峰一手托着布兜,一手激动地比划着:"干这么多年执行工作,还是第一次看到有人往面里掺沙子。"他把面字说得特别重,"这个案子中老人的儿子根本不管老人,老人没有生活来源,才到法院告了儿子。法院判决当儿子的每月按时给老人送面粉,谁知,儿子觉得没有面子,迁怒于二老,竟做出往面里掺沙子的事来。您说,这对老人的精神是怎样的折磨呀!虽然这是一桩物质赡养案子,但是,能说这里没有精神赡养的内容吗?"
提出单纯精神赡养的人越来越多了
"当然,这两年生活条件好了,一些生活条件好的老人,单独提出要求子女精神赡养的案子开始多起来。"巨各庄法庭王严冬庭长话音没落,门外传来一位老人略带哭腔的声音。
"好几年了,一个孩子都不来看我,我这心里空落啊!"说到这儿,70多岁的张老汉已是泪流满面。巨各庄法庭的值班法官一边安慰老人,一边扶他坐下。老人努力控制住自己的情绪,问道:"我能告他们吗?"
"能,您当然能告他们,您有要求子女进行"精神赡养"的权利。"法官的回答让老人安静了许多。 王严冬庭长说,自从法庭推出"让精神赡养进家庭"的主题活动以来,像张老汉这样来咨询的老人特别多。
这时,已经咨询清楚的张老汉一边往外走,一边自言自语:"孩子们不来看我法院还能管,早知道还有这权利,早来多好。"
精神赡养的范围相当广泛,绝不只是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
"如果你对精神赡养陌生的话,学着唱首《常回家看看》。"在巨各庄法庭"让精神赡养进家庭"的宣传材料上这样写道。王严冬庭长说:"这只是精神赡养的一小部分,绝不是说精神赡养只是常回家看看就行了。"
"比如,你有大彩电看了,老人有吗?当小辈的能不能把老人请过来和你一块看电视,而且看老人爱看的节目?还有,阳光充足的正房能不能让给老人住,自己住条件相对差一点的厢房?再有,对待老人再婚问题上,当儿女的能不能主动牵线搭桥等等,这些都是精神赡养的内容。"
王严冬沉吟片刻,接着说:"又比如,儿女不在身边,时常打个电话问候问候,这也算精神赡养。"
"其实,还有很多很多,有时哪怕是一句话,只要能让老人心情舒畅,我看都算精神赡养。"王严冬补充道。
精神赡养强制执行不是办法
"有关精神赡养的案子如何执行呢?"王严冬挠了挠头,"唉,这正是这类案子的难点所在。"
他像想起了什么,打开书柜门,从里面挑出一本大部头的书,翻到其中一页,指着说:"精神赡养的法律依据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可是,法律只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打个比方,法院判决子女一个月回家看父母几次,子女就不去,怎么办?强制他去,去了他能给老人好脸色吗?拘了他,两代人之间的隔阂不就更深了吗?对老人来说,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倒是精神折磨了,"王严冬合上书,双手按在书上,站起来,"所以说,精神赡养不是硬碰硬的事,我们只能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想办法让判决执行却又不伤害双方的感情。"
"调解+回访"让精神赡养落在实处
尽管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弥补。王严冬庭长介绍说:"我们在审理赡养案件时,一是把调解做为必要的程序,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时将精神赡养与物质供给、生活照料同等重视,多做被告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二是案件审结后,要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服务,架起父母与子女之间沟通的桥梁,弥合双方的感情裂痕;三是在指导民调组织工作中,指导各级调解员强化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把解决赡养案件与当地创建文明户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专家把脉精神赡养
症状一:近来,类似"老人告子女不回家看看"的案子越来越多,可是对老人们提出的这种精神上的要求,法院所能依据的判案标准只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应该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这一原则规定。
专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
处方:赡养案子不要轻易上法庭
巫教授认为,中国人对法律非常敏感,你告了我了,我也不能让你好过。尤其是赡养类的案子,最好是先从群众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不要轻易上法庭。到法庭上,一撕破脸,容易形成逆反心理,事情反而不好解决。
症状二:究竟该怎样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法律没有详细列出,致使这条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专家:巫昌祯教授
处方:精神赡养属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难于量化
子女对父母嫌弃、遗弃、虐待这三个层次中,嫌弃就包括不孝顺、不给老人以精神上的安慰,但这不构成犯罪。遗弃和虐待则构成犯罪,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以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为目的,所以虐待遗弃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进行民事调解,也不一定判刑。
症状三:反正法律也没有规定该怎么样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所以,所谓的"精神赡养"不过是个提法罢了。
专家: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部张同春主任
处方:能否量化不是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前提
从法律来讲,本身也有许多倡导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非常重要。这就给法院出了难题,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非常难断定当事人是不是没有做到精神赡养。虽然单纯的精神慰藉很难量化,但这是必需的。
症状四:因为法律对精神赡养不过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本不可能做出有关精神赡养的判决,精神赡养根本不可能实现。
专家:巫昌祯教授、张同春主任
处方:精神赡养可以借助物质形式实现
巫昌祯教授认为,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往往脱离不开,一般提出精神赡养的,物质上说明已经解决了,不然谈不到精神。但是,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哪一个法院做出单纯精神赡养的判决,往往都是以物质赡养的形式结案。
"借助给钱这一物质形式,间接地达到了精神赡养的目的,不失为一个弹性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症状五:精神赡养只能依附于给付赡养费这种物质形式,否则便无法实现。
专家:巫昌祯教授
处方:可以比照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使精神赡养摆脱物质形式
既然法律给予离婚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以后是不是也可以规定老年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也属于亲权的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探望权就是一种权利,不也是精神安慰吗?
探望权一旦形成,那么,子女相应地就有去探望父母的义务,如此一来,法院就有了判决的依据,便可以不再依附于物质形式实现精神赡养的内容了。
症状六:有人认为,精神赡养是个人的事儿,与别人无关,更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专家:巫昌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伦理学家许启贤
处方:警惕老人犯罪,慎重提升干部
"精神赡养不是私事,而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巫昌祯说,"国外已经有老年人犯罪集团了,老人缺少家庭温暖便向社会找生存的地方,他们有一种心理:还不如犯罪以后进监狱呢,反正家里也没人管。"
许启贤教授是从任用干部对社会的影响上看这个问题的。他说:"我强烈建议制定这样一条法律:凡是物质上精神上不孝顺父母的,不提升他当父母官。连父母都不敬何为人哉!这样的人如果当了官,对社会绝不会有什么好影响。"
症状七:现在经常讲"国际惯例",国外精神赡养的规定可以拿来一用。
专家:巫昌祯、张同春
处方:精神赡养问题上,"吃西药"没用
"国外不谈赡养问题。"巫教授的说法非常肯定。她介绍说:"国外是接力式的;你养我,我养我的儿子,我儿子养他的儿子。我国是反哺型的:你养我,我养你,互相对应。"也就是说,外国父母养儿子是义务,是应该的,对儿子养不养父母没有要求。
"他们那里的老人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但不是用法律调整。子女不来看他,也不会到法院告。"
张同春: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家庭养老法律规定。在欧洲,老年人与子女住在一起的也就10%,多数是单住。如果生活有困难,需要照顾的,就住老年公寓、养老院。这些地方多由民办公助,政府要提供一些经费,个人再承担一部分,组织得比较好。 [/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