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客观上增加了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作为一种正在完善中的保障制度,其关键就在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各种问题。
一、现状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二)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三)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四)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二、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上存在不稳定性。目前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一些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助,主要依靠农民个人投入,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3、保障水平偏低。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2元、4元、6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由于缴费水平编低,难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4、重视不够。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对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深远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不能简单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入“减负”范畴。
5、存在削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象。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所保障的对象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广大的农民。目前的情况是,多数农村养老保险还处在停滞状态,甚至还在讨论该不该办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已经开展起来的地区也有发展缓慢甚至停止的趋势,这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忽视。
6、办公条件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如果没有机构、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基本条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对策措施
1、明确定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一项农民养老计划,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农民负担,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农民代际之间或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2、加大宣传,增强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的保障。
3、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进行,有关部门进行配合,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允许从乡村公益金、乡镇企业利润或集体积累中出一部分资金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政府确定,以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4、建立通道,方便农民流动续保。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也有相当部分农民工进城后需要返回农村就业,为方便农民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流动就业,当务之急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的通道,使参加养老保险与就业同步。
5、分类指导,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政策性保险的续保工作。一是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二是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要做好协调,在征兵过程中一并办理参保手续。
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范围,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