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2 Ⅱ 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Ⅰ级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信息并提出申请。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 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3)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省级、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所属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运营企业四级组成。
2.1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指导、协调全国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或者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部总师及部运输服务司、办公厅、应急办、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I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I级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2 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明传电报、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家组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有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带队,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必要时,现场工作组可由部领导带队。
2.1.5 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作为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日常状态时,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部应急办报送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信息,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组织制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应急状态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组织与协调有关日常工作,承担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络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内部报送等。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报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2.3 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三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详见图1。
4.1.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交通运输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1.2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相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4.1.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图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4.2 响应启动程序
4.2.1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部运输服务司按照国务院部署,或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相关单位通报、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报部应急办。
(2)由部运输服务司商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部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详见图2。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图2 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2.2 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时,交通运输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部运输服务司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与处理流程。
4.4 响应措施
现场工作组在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1)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5 响应终止
部运输服务司根据掌握的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商应急办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相应撤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6.2 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运输服务司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部领导。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5.2 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5.3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结合交通战备与应急保障,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 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部省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 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 县级预案制定
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参照本预案,制定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