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应对能力,预防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黄冈,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政发〔200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对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二)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充分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抓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地搞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协助省政府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全市跨县(市、区)和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的应急工作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众者之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
(三)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
(四)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中央在黄单位、省属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6)。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组织和贯彻实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承担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政府分别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明确应急工作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负责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设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见附件7)。
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由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国家或省在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指挥。
第八条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应急信息,径送市政府应急办,下同),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均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条 地方机构
市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5)。
第十二条 预测与预警
(一)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和预测信息网络。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级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对影响平稳重点问题的调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二)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按国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以便及时处理。
4、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5、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6、预警区域内的县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7、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预测预警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处置与调查评估报告;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一)报告制度
1、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二)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应急结束
1、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后,即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报告。市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即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恢复与重建
(一)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二)社会援助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力度。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地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共发放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作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4、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法律援助。
5、由市或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安抚等救援工作。
6、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保险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实行理赔。
(三)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发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气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第十七条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争取省财政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十八条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在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申请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市、县、乡(镇)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后实施。征用结束后,依法对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四条 通信保障
市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 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条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定、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第三十条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三)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四)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六)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七)其他需要追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三十四条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