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市安委会职责
2.3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4 日常管理机构
2.5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与其它城市的沟通与协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各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110指挥中心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2 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佛山军分区和武警佛山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4)负责调查、掌握各类应急资源情况。(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7)负责建立、组织安全生产事故专家组,为事故应急的决策提供支持。(8)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110指挥中心职责
市110指挥中心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报警工作;先期警力、装备调配和灾情通报相关单位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等。
2.5部门(机构)职责
2.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分工: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3)建筑工程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4)燃气等城市共用事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5)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佛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7)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8)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5.2协同配合部门职责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挥,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佛山海事局负责指挥。武警佛山支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全市各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和外经贸局组织协调,以市经贸局为主。
(6)应急救援的供水、供电、通讯由供水、供电、通讯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和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处置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0)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
(1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市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市110指挥中心接到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110指挥中心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市港澳办、台办、外事办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见7.1。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l 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三级响应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各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重特大事故灾难。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三级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各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 市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佛山军分区和武警佛山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安管理。
(6)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社区建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的统一协调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地方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市或各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物资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后,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 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观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局和外经贸局负责协调跨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应急过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与保障,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各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职责和义务的。
(2)瞒报、谎报、迟报等隐瞒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及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与其它城市的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内外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内外救援活动,开展与其它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