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电网安全稳定有重要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电力设备事故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及电力系统有关专业规程、规定、制度,结合乌海电力生产特点和乌海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电业局所属各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乌海电业局重特大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理在乌海电业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重特大电网、电力设备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局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电网事故时,变电站运行值班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处理预案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值班调度员要冷静、准确、安全、可靠进行处理。对危急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用户,要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条 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在处理电网事故的同时,应及时向安监部、生产部、运行所及有关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及办公室汇报,当值调度值班员、事故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向局重特大事故预防处理指挥部及办公室有关人员汇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六条 局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乌海电网输电、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督促、协调各事故单位及时恢复生产设施。做好防洪、抗震、抢险等设备储备,必要时调拨电网内生产设备,尽快恢复事故区域供电。对防止电力设施重大事故有关技术问题,组织研究、讨论、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各事故单位实施。落实完善设备重大改造项目。参加局各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审查工作。
安监部:参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的审查,监督预案的正确实施。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做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处罚意见,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工程建设部:负责做好乌海电网规划和电网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完善电网改造项目及资金,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取各种新技术、新方法,参与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对35kV及以上输电、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工程组织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负责指导基建施工单位处理设计、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督促在基建工程中全面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
调度所:负责组织编制乌海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乌海电业局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电网反事故演习。指挥变电站运行值班员对电网、变电事故及时处理,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恢复供电。
第七条 局重特大电网和电力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范围是负责乌海电网管辖的输电、变电设备、设施的事故处理,负责协调乌海电网内所辖各重要用户,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调度管理、停电检修计划、设备重大缺陷处理及有关反措落实。对电网及涉及电网的其它重特大事故,组织应急处理和事故抢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所属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有关电网事故及其它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设备抢修、备品备件调拨及恢复运行工作。并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
第九条 乌海电业局调度所执行对调度范围内电网设备的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应坚持以下重特大电网和电力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迅速查清电网事故范围及掉闸情况,做出准确判断,按照故障处理预案及时指挥有关调度和变电站迅速隔离事故,限制事故发展,消除系统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非事故设备继续运行,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三)指挥对已停电的用户和设备尽快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电;
(四)迅速调整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五)在确定事故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保证在事故处理时得到各方有力协助与配合。
第四章 技术保障体系
第十条 电网运行方式由调度所方式班制定,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查通过后下达执行。为防止事故的扩大,110kV及以上主网应尽量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均不得超出安全电流运行,主网各主要断面不得超稳定极限运行。电网内各厂、站安装的稳定控制装置、失步解列装置、稳定切机装置、高周切机装置、低周低压减载装置、各电厂保厂用电装置按照规定方式投入运行。 220kV及以上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快速保护全部退出运行时,该设备必须退出运行。220kV及以上母线保护退出运行,本站内不应安排一次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工作。各地区之间合环倒负荷应在电网正常方式下进行,并经上级调度值班员许可。
第十一条 大用户的设备运行必须服从电业局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积极采取防止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的各项措施。各大用户的无功补偿装置、低频、低压装置等必须按照我局有关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大用户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备足备品备件,一旦发生事故,继电保护装置检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同时与乌海电业局调度所保护班取得联系,及时通报处理过程及发现的问题,便于统一考虑系统情况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为所辖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并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时,有关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有关事故或异常的情况,以使调度员能对事故或异常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开关动作情况等;
(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三)频率、电压、负荷及潮流变化情况;
(四)事故波及的范围及其他现象和情况。
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时,凡涉及到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改变系统接线方式或变动负荷等),均应依照乌海电业局调度所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处理系统事故时,调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做好记录,使用录音,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此外,值班调度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及领导到调度室一同协商解决相关事故处理的对策,以确保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必要时,有关专业人员可以给值班调度员以相应的提示,以利于事故处理。调度值班人员应集中精力处理事故,以保证处理事故的正确性。为了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如有必要, 乌海电业局调度所值班调度员有权向各级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操作电网系统内的任何设备,各级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事后应尽速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事故恢复
因内蒙古电网全部停电造成乌海电网全网失电时,应听从内蒙古电力中心调度所调度员指挥。内蒙古电力中心调度所启动内蒙古电网黑启动事故处理程序,按照黑启动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逐步恢复电网运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要做到忙而不乱,有条不紊,防止情况不明、联系不周或汇报不准确而造成误判断影响事故后系统的恢复;要维持系统频率、电压在允许范围内,并尽可能保持与华北土网的联络线潮流合格;防止设备过负荷掉闸;严防带地线合开关或用刀闸拉合负荷(包括线路充电电流)、非同期并列等误操作,避免由此造成扩大事故、系统稳定破坏等恶性事故的发生。设备事故掉闸时,伴有明显的短路象征,如变电室内外冒火光,有强列的爆炸声,引起系统振荡等,不应立即强行送电,应检查或试验后,再考虑恢复运行。故障后恢复对停电用户的供电时,应优先考虑重要用户及电厂厂用电的恢复,及早恢复受事故影响的电厂厂用电及电厂联络线运行方式,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不同设备故障后的恢复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中的事故处理规程及该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进行,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联络线路开关跳闸恢复
当联络线路两侧开关跳闸后,值班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强送,厂站值班人员应将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应根据规程规定和系统情况选择适当端强送一次,成功后用对侧开关与系统并列或合环。
(二)发电机故障恢复
发电机差动保护动作或保护发电机内部故障的保护装置动作掉闸时,应按现场规程进行详细检查和试验。如对发电机及其回路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测量定子线圈的绝缘电阻后并未发现故障,则可以进行零起升压检查。升压时,如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再进一步详细检查并消除故障。如升压时并未发现不正常的现象,则发电机可并入系统运行。
(三)变压器故障后的恢复
重瓦斯和差动(或速断)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重瓦斯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运行值班人员应检查保护、变压器外部设备,若无明显故障或经瓦斯气体检查(进行色谱分析和测直流电阻、变比等),确认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后,经设备主管领导同意可以申请试送一次,有条件者,应先进行零起升压。
(四)母线事故恢复
母线故障后,严禁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强行转入运行,以防对故障点再次冲击而扩大事故;若有明显的故障点且可以隔离,应迅速将故障点隔离,恢复母线的运行。
(五)系统振荡事故恢复
系统发生振荡造成电网解列甚至局部停电,在恢复电网 时首先确定停电系统的地区、范围和状况;然后依次确定本区内电源或外部系统帮助恢复供电的可能性;当不可能时,应按系统黑启动方案程序执行。在恢复启动或者并网过程中应注意有功、无功功率平衡,防止发生机组自励磁和电压失控及频率的大幅度波动;调度值班人员必须考虑系统恢复过程中的稳定问题,合理投入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防上保护误动而中断或延误系统恢复。
第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及落实
完善管理机制,监督反事故措施全面落实。根据电网及设备的变动情况定期组织编制修订运行规程、年度反事故措施重点落实项目。每年度在安排大修、技改资金时必须重点保证反措项目。定期对区域电网、主网设备及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电网安全性、可靠性,使重大节日活动的保电制度化、规范化,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能及时恢复重要部门和重点用户供电。
第十五条 防汛
各单位要做好防汛工作,在汛期中加强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巡视,及时掌握电网设施受冲刷、水淹等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防止外力及人为破坏电力设施事故
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防护机制,建立必要的护线组织,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护电、参与管电的意识。充分发挥各种新间媒体的作用加大针对性宣传力度,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与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行动,及时将发生的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案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作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按照总的部分中第十七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