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特大工程建设事故;
(五)特大中毒事故;
(六)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七)特大电力安全事故;
(八)特大水灾事故;
(九)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成立示范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和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理总指挥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事故行业分管副主任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常务副主任不能到位时,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代任),指挥部成员由杨陵区政府和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公安局、规划建设土地局、经贸发展局、交通局、水务局、质监局、卫生局、农发局、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电力局、民政局、财政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预案》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组织调动人员,调用物资、设备。
(三)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做好人员和重要物资疏散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视情况予以公布。特大安全事故的通讯报道稿件经示范区宣传部审核,总指挥审签后,可向公众发布。
(七)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
承接特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管委会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示范区公安局
1、牵头负责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警戒、交通管制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2、负责爆炸类特大事故的现场勘查、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3、负责组织爆炸类事故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爆炸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5、负责确定特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6、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参加事故调查。
(三)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1、牵头负责建筑物、建筑施工场所和城市燃气设施以及地质灾害、滑坡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行业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对相关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和受损情况评估。
4、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5、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四)示范区交通局
1、牵头负责全区道路、水域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行业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事故道路、水域的管制。
4、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五)示范区水务局
1、牵头负责汛、洪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防汛防洪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示范区安监局
1、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配合省上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在省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做好有关证据收集与现场保护工作。
(七)杨凌质量技术监督局
1、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示范区卫生局(由杨陵区卫生局实施)
1、牵头负责特大安全事故伤员的救治和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药品、器材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负责联系特大中毒事故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5、负责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九)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1、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2、负责上述事故的相关现场勘测和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3、负责交通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示范区公安消防支队
1、牵头负责火灾特大事故的扑救和处置工作。
2、负责火灾现场勘查和火因调查工作。
3、参与其它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清除障碍、转移事故所危及的财产,并予以保护。
4、负责组织防火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火灾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6、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一)示范区电力局
1、负责各类事故区域的电源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2、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查找电力事故原因,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事故区域的电力供应。
3、参与事故调查。
(十二)示范区农发局(由杨陵区农林局实施)
1、牵头负责农机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三)示范区民政局(由杨陵区民政局实施)
1、牵头负责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2、负责落实社会救灾物资的配备。
(十四)示范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提供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应急资金。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快捷的方式,立即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示范区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主任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办公室随即开展工作,立即通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处置;及时将事故简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若事故特别重大,区内成员单位或行业的处置力量达不到控制灾情的需要时,请求省政府协调增援力量。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专业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输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有权合理地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各自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的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信联络方法。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三)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五)应急救援的组织、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六)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总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示范区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示范区内任何政府组织、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区内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驻区武警、消防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含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预案》,完成各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指导重点企业制订自身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各专业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如遇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原机构不存在或不再履行规定的职责时,相应改为有此职能的机构自然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