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防止事故扩大;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为主的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本《预案》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矿山、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水上交通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事故发生所在地区政府牵头负责,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安监、卫生、质监、建设、交通、民政、宣传等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以及西宁警备区负责人组成。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设五个分指挥部和办公室及信息中心。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分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公安、经贸、建设、质监、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

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公安局负责;

矿山等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经贸委负责;

建设工程事故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局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局负责;

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民政局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6)信息中心,由电信、移动通讯、联通通讯公司负责。

三、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四)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十)处理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8247165

市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8237140

8238286(节假日值班电话)

(二)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市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后应急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市政府应急抢救援总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救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五)民政、交通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二)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消防火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物品和有毒气体遗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医疗、公安、交通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四)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瓦斯事故(瓦斯爆炸、窒息、中毒等)。应当商请调动其他煤矿救护队紧急救助抢险。调集风机、风筒等通风设备尽快排除有害气体。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塌方、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商请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五)建设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2、制定抢救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公安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八、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总指挥办公室书面通知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区县人民政府请求时;

(三)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时。

九、事故责任追究

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刑法》和《国务院关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青海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省安全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联合调查安全事故和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及惩治犯罪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及国家有关公务人员的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驻宁军(警)部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二)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增强全社会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及时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争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信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四)各地区、市属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专业职能在40日内制定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或施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