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我市内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市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程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玉政发[2003]29号)的基础上,突出针对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城市燃气事故、建筑事故、旅游事故、教育系统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渔业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和矿山事故、中毒事故等。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谋其责,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玉林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政府市长(如在特殊情况下,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任);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相关副市长担任;

  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有关保险公司、玉林军分区、驻玉部队、武警玉林市支队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内设一个办公室和五个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分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分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办公在市政府办。

  五个分指挥部为:

  1、警戒保卫分指挥部,由市公安局负责。

  2、医疗救护分指挥部,由市卫生局负责。

  3、物资供应分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4、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由市环保局负责。

  5、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民政、工会、保险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以尽快的速度和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及周边地市政府的援助,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一)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由总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人员和物资、设备、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

  (六)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危害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环境污染等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组织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指挥部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各分指挥部的职责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配合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努力完成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五、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2、在1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2)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政府值班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分别通知市政府秘书长。秘书长接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时应指示值班室迅速将事故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值班室,并立即通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玉林军分区、驻玉部队或武警玉林市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支援。市安监局负责人接通知后,应尽快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通讯联络

  市委值班室电话:2825739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825627  2828222(传真)

  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及传真:2859583

  市监察局电话:2824750

  市总工会电话:2825369

  市公安局电话:2825391

  市经贸委电话:2824150

  市交通局电话:282310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2825655

  市水利局电话:2822956

  市财政局电话:2687825

  市工商局电话:2083184

  市建设局电话:2823392

  市国土资源局电话:2825802

  市环保局电话:2386588

  市卫生局电话:2825493

  市民政局电话:2692300

  六、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市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以最快速度恢复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市卫生局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派出监测小组做好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等二次危害,及时上报总指挥部,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人员和物资、设备、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特大安全事故分类应急救援及牵头部门责任划分

  (一)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警支队负责。

  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制定);

  2、市交警部门及时出警,快速抢救人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现场保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3、分别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单位组成快速反应抢救队;

  4、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上报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由总指挥部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二)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发生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2、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交通局应立即赶往事故发生水域,及时组织救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清理事故现场障碍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

  (三)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其中山林的消防,由市林业局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市消防支队、市林业局负责制定);

  2、市消防支队接警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灾情,选择正确的灭火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危险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4、市医疗救护、市公安、市交警、市安监、市总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无证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而发生的矿山事故,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

  发生特大矿山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2、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有窒息、中毒的,应迅速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2)有透水的,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情况,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尽快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有塌方、冒顶的,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的受困人员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3、紧急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4、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各有关部门应全力投入抢险救助工作。

  (五)建筑工程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

  发生特大建筑工程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2、市建设局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同时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和事故现场的保卫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市建设局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

  发生特大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2、市建设局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爆炸事故发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尽快明确警戒区域,提出人员疏散、隔断明火、防爆分隔和区域隔离措施,组织开展抢险工作;

  3、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在指定区域内采取戒严措施,尽快疏散人员;市消防支队采取预防措施,做好控爆和扑救突发火情的工作;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积极配合市建设局共同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经贸委协调和调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和救援队伍;

  5、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做好中毒和受伤人员的施救工作;市交警支队维护好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救援道路的畅通。

  (七)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事故,由市水利局负责。

  发生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特大事故后:

  1、立即启动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制定);

  2、市水利局接警后,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相应补救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疏散指定区域内的人员和转移重要物资;

  4、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开展伤员救助、防疫检疫、疾病控制等各项工作;

  5、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现场警戒、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交通疏导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发生特大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安局负责制定);

  2、接警后市公安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3、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4、市卫生局组织做好现场伤亡人员的救护和处置工作;

  5、市公安局要注意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九)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过程的由市交通局和市交警支队负责;民用燃气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安监局负责。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2、上述负责部门及有关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并查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疏散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市公安局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布控工作,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专家组成员,开展伤员救护工作;

  5、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派监测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公布;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关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发生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工作;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4、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要分别做好伤员救护、现场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发生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要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3、市公安局要做好事故现场警戒、调查取证和监控嫌疑人等工作。

  (十二)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八、其它事项与要求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原则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二)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处理特大安全事故时佩戴统一标志。统一标志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制定后发给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中、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本《预案》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分别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备案。

  (四)本《预案》实施后,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也要组织相应的演练。

  (五)各级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