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及时有效的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结合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与《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总体预案》相衔接。
(一)应急救援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科学有效的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密切合作。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要服从全市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非煤矿山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明确救人为重点,要集中力量,优先保障。
3、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发生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抢救,并做到边抢险边报告,防止事故的扩大。
4、属地为主,区域化救援。乡镇辖区内发生非煤矿山重大伤亡事故时,首先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能力启动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5、事故单位承担施救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三)重大事故的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井下开采透水和露天开采滑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机构
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海林市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张守发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贾东光 市安监局局长
宋金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凤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关志宏 市环保局副局长
郑 义 市交通局副局长
高元宗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林会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车士龙 市经济局副局长
曲宝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大力 市农电局副局长
文贤一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吕福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连祥 市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林会文 成员:陈东松 贾树田
联系电话:7222993 传真:7321821
指挥部成员工作变动,由接任人员顶替,不再别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1、非煤矿山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指挥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适时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3)负责征用、统一调配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器材;
(4)提出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召开例会,定期组织指挥演练。
2、非煤矿山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总指挥、副指挥,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处理应急救援事务;
(3)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按指挥部要求,适时发布事故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对外公布;
(5)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指挥部提供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详细情况,检查各乡镇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模拟演练情况,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警戒、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迅速组织警力,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与救援和调查无关的人员,预防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并对肇事者和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抢险人员、物质、器材、食品、药品的运输;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山地质情况,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5)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抢救方案的制定,抢救医院的确定,及时有效组织医疗救护;
(6)市经济局负责事故抢险物资的协调、调度工作,事故现场周边企业的防范及保护工作,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受灾人员的食品和饮水供应;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事故有关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8)市农电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抢险供电的应急调度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的需要。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安全伤亡事故。
(二)实施安全评价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防止和减少事故。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工作场所,要加大监察力度,实施重点监控。
(三)建立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危及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隐患问题。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乡镇、各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行业联动互助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实施有效联动互助,减少事故损失。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联动互助预案要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1、发生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向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向 119、110报警,必要时向120求助,同时立即组织自身力量进行抢险,疏散现场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警报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本预案,必要时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同意启动本预案后,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人员和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各就各位,赶赴救援现场;
3、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简要听取事故的汇报,就具体情况,调动运输车辆、救护人员;
4、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5、预案启动后,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请示启动上级预案,请求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二)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1、非煤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发生重大滑坡事故时,应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对重点边邦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综合或分别采取砌筑挡墙、削坡减载、打抗滑桩等加固措施。
2、非煤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发生岩石坠落事故时,要首先撤出受坠石威胁地点的人员,然后进行排险加固,最大限度地减少坠落时间和坠落数量。
3、非煤矿山企业井下开采发生重大透水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人员,并清点井下返回地面人员,迅速启动矿井所有排水设备。
4、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爆炸和机械事故时,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救人为主,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好现场,对救人需要移动现场的要认真做好标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或人为故意破坏现场。
五、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无条件服从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车辆调度,无条件完成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任务,确保人、财、物及时调度与供应。
(三)按期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主要是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程度及提高救援队伍的实际救援能力。通过演练检查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的指挥调度、通讯联络、车辆保障、事故抢险、现场抢救、药品器械供应等应急措施能否符合要求、满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预案》的应急施救水平。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