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蒲江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群众,指导、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专家援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蒲江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规定,组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也称前线指挥部)。

指 挥 长: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成员: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质监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经济局局长、中小企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消防大队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县质监局(生产事故)、安监局(经营、使用事故)、交通局(运输事故)、公安局(剧毒及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城管局(市政公用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

按职能分工,发生生产事故时,由质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经营、使用事故时,由安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运输故时,由交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剧毒及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市政公用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城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

(五)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六)组建和训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

(八)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和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自救,并参加联防救援行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县质监局、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统一报县安监局备案;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条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实施救援行动提供依据。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指挥部电话:88522367、88522340、110、119、120);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自救,并向指挥部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警后,在核实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立即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为:88522367、88522340、110、119、120),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各项工作。指挥部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保障交通顺畅,组织安全警戒,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洗消,并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营救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送救援物资、疏散受灾群众。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六)电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七)建设局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进行事故现场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电、气的供应,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其它救援工作。

(八)县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参加事故现场救援,并快速取样、检测、分析,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九)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或协助上级进行事故调查。

(十)经济局、人劳局、民政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县救援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或风险抵押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赔偿;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补偿。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由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的。

(三)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五)擅自动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