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采矿业属高危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监控行业。为保障矿山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控制处理事故,确保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白峰镇领域域内所有矿山及临时爆破点采掘工程施工企业。

  (二)本预案所称矿山企业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及矿山附近非矿山人员由于矿山坍塌、滑坡、浮石滚落、爆破引起飞石及各类机械伤害等一次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受伤3人(含3人)以上的矿山伤、亡事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符合本预案起动基本条件的,本预案即行启动,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各应急救援部门同时作出快速反应、迅速组织力量,按指挥部命令及时到达指定位置。

  (二)现场救援工作在指挥部领导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由公安部门设立警戒线,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单位查明现场情况、排除险情、确定救援方案后,再开展其他处置工作。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现场人员置于救援工作首位,并确保抢救人员的绝对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三)因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部可征调镇内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器材和车辆,各企事业单位应该无条件服从。

  三、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白峰镇人民政府成立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一旦在全区发生矿山重、特大事故,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重大应急救援工作中重大问题。

  1、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胡海达

  副总指挥:蒋行宗

  成员:党政办傅雷飞、安全办邵祥根、派出所胡敏亚

  卫生院童世杰、综治办郁志杰

  2、各相关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的行政村、企业负责人组织抢救人员和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家属的生活安全及思想稳定工作。

  镇安全办经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负责通知镇有关部门启动白峰镇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协调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组织实施救援。

  派出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及受害人员营救、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

  卫生院负责组织救护队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组织、指导救护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伤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

  安全办、综治办参与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伤认定、配合当地行政村对因工伤亡者及家属抚恤经济补偿的调解处理。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条件

  (一)事故报警或报告已初步确定为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受伤3人(含3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如不及时控制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

  (三)抢险队伍到场后,根据现场判断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抢救的。

  (四)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或政治影响较大的。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程序

  (一)接到报警后,根据报警情况或事故抢救现场反馈的信息,经初步确认事故符合预案起动条件,随即向镇安全办报告,镇安全办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二)事故发生单位、或报告人若向其它主管部门报告,该报警受理主管部门的领导,应立即向镇安全办报告,由镇安全办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三)总指挥不在辖区,由副总指挥决定是否起动预案。

  (四)预案一旦决定起动后,由安全办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指定位置,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任务。

  六、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分析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等安全措施;

  (四)其它救援措施。

  七、事故报告

  (一)矿山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矿山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向镇政府、安全办、派出所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快报,报上述职能单位。

  书面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故事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

  八、事故查处

  (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区级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调查组,我镇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伤、亡事故的结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