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矿山安全法》,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时、妥善处置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把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二、处置事故的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贺州市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公安局领导、当地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单位的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办公室
1、人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
2、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长的指令,调度人力、物力到达各指定位置;收集资料,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二)现场指挥组
1、人员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安监局的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组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抽调。
2、主要职责:掌握事故全面情况,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
1、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从市、县有关医疗单位抽调。
2、主要职责: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医疗单位要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器械设备和血浆;制定抢救多人内外伤的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减少死亡。
(四)治安维护组
1、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公安局领导担任,组员从市、县(区)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当地乡镇政府等部门抽调。
2、主要职责: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指挥的顺利进行;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五)后勤保障组
1、人员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担任。
2、主要职责: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做好现场抢救人员的生活安排;做好现场抢救环境的水、电等设施的安装、供应及通信联络等工作。
(六)善后处理组
1、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领导担任,组员由市、县(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
2、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稳定群众思想情绪,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七)事故调查组
1、人员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担任。
2、主要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损失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写好事故调查报告。

三、处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处置矿山安全事故,必须坚持以抢救人员生命为前提,及时、快速开展各项救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处置过程中,坚持先救人后抢救财产的原则。
(三)处置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秩序,及时抢救,查明情况,妥善处置,确保稳定。

四、现场指挥调度和联络
(一)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现场指挥组按照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实施。
(二)现场处置工作由指挥长统一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长的命令和调遣。执行处置任务的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对指挥部发出的调遣人员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调动的人员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位置。
(四)各小组按照本组的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五、抢险救援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一)各县(区)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作为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抢险队伍的主要力量。
(二)市指挥部有权随时调动本市内的车辆、船舶、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单位的车辆、船舶要服从统一调动使用。
(三)市、县(区)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随时备足抢救伤员的器械和药品,建立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和值班制度。
(四)矿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经费等支出,由责任单位或业主承担。

六、报案、处理、结案要求
(一)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属地管理、行业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做好上报工作。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和侦察工作,了解实情及时报告指挥部。
(二)接报后,指挥长下达命令,各有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三)事故处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结案后,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七、本处置预案未列事宜,在处置过程中,由指挥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执行。

八、本处置预案中,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如有变动,变动人员所属单位应及时调整,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