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爆炸事故;
3、重特大交通事故;
4、重特大矿山事故;
5、重特大建筑事故;
6、重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8、其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东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县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县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委、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建委、质监局、气象局、民政局、供电局、国土资源局、教体局、广电局、财政局、人武部以及武警中队和各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重特大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有关指挥长及县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
1、负责特大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上述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5、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二)县交通局、海事处
1、负责所辖水域、航道及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3、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三)县建委
1、负责建筑物倒塌、液化气爆炸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物倒塌、液化气爆炸重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四)县安监局
1、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
2、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牵头负责技术顾问组,提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4、牵头负责重特大事故调查组工作。
(五)县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县卫生局
1、负责重特大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负责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七)县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2、负责提供处置污染物工作的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县气象局
负责重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防雷防静电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九)县民政局
1、负责因重特大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受灾的灾民安置工作;
2、组织筹集灾民的生活救助物资。
(十)县供电公司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煤矿、山体滑坡、泥石流重特大事故和灾害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二)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县长特批的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应急资金。
五、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县安全监管局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县安全监管局或事故单位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公安局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县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按照《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东政〔2002〕38号)组织实施相应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县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县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主要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应急救援系统立即投入运行。
(三)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四)应急救援队伍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有效的抢险救援。
八、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基金。应急基金由县财政在安全措施经费中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本《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具体组织实施应按照县政府东政〔2002〕38号文件执行。
(三)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县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五)各乡镇政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乡镇、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本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子预案,报县政府安委会备案。
(六)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各负责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部门,要在5月20日前完成组建应急救援大队工作并上报县安委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队长、副队长,成员一般不少于12人。县建委负责组建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县交通局负责组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抢险大队,县质监局负责组建锅容管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和消防大队负责组建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专业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