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建设工程事故,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或已有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中毒和财产损失等事故。
  1.3.2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1)I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6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处置,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共享、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建设交通委
  市建设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机构之一,作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建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从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建设工程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健全本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2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县、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预防措施
  3.3.1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3.3.2进入预警期后,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设交通委、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应急结束
  4.4.1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4.2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建设交通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5.1.2事发地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5.1.3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等。

  5.2善后处置
  5.2.1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市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5.3事故调查
  市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信息发布
  5.4.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市公安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5治安维护
  6.5.1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措施。
  6.5.2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6.5.3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协助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6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设交通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7技术保障
  6.7.1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6.7.2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建设交通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培训
  市建设交通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级建设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置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市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7.4奖惩
  7.4.1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