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州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的各类化学品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措施果断;降低影响,减少损失;平战结合,军民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成立黄岩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主管安全领导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收集、提供有关危险源分布、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防护设施分布、救援物资保障、危险物品特性等信息资料。

  2.4事故现场救援专业组

  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

  (2)伤员抢救组

  (3)灭火救援组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5)物资供应组

  (6)环境监督组

  (7)专家咨询组

  3运行机制

  3.1应急响应

  (1)发生化学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区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工作。区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发生重特大化学事故或区政府确定化学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给予支援。

  (4)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子预案,子预案包括相应的预防程序、准备程序、基本应急程序、专项应急程序。

  3.2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程序(包括各子预案)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4.2资金保障

  4.3治安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运输物资保障

  5监督管理

  5.1宣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5.2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化学事故的能力。

  5.3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级化学事故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化学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预案。

  随着化学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安监局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 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