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成立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2.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以及需要市政府响应的矿山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协调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绍兴市矿山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如图1所示)
2.1.2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级别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开展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活动,救援结束后的调查评估等。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对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故及时制定救援方案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组织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经贸委:按《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抢险物资的应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抢救现场受伤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尸检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及其他伤势的鉴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联合市总工会组织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市电力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2.2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当地政府协商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市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市矿山应急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
3信息处理
3.1市、县两级矿山应急指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同级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2矿山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3市矿山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4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市矿山应急办。
3.5市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6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备案。
3.7一旦发现特别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市矿山应急指挥部。
3.8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国务院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各县(市、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应急处理程序
4.1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4.1.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2响应基本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先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见图3所示)。
4.2指挥和协调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矿山应急救援程序见图4所示。
4.2.1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2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组建、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做好事发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物资转移畅通。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消毒、防疫处理。
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交通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新闻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统一新闻口径,组织有关新闻单位,采取合适的形式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0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组成。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等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4.2.3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4.3事故信息报告
4.3.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3.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3.3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实施抢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3.4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认为是Ⅰ、Ⅱ级矿山事故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同时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见附录1。
4.4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1企业是事故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补充救援措施。
4.4.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要求增派救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周边地区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4.6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矿山应急指挥部要安排安监局和环保局的专家,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市委宣传部的规定执行。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矿山应急指挥部。
5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事故应急救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各县市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1)地下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救援队伍保障
(1)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浙江漓铁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作为市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调用。
(2)有矿山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交通运输保障
各地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宣传、培训和学习
8.1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培训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3演习
市、县市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9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10.2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