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有非煤矿山15家(其中地下开采3家、露天开采12家),在开采过程中,因水、火、冒顶、片帮、触电、运输等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形成社会灾害性事故。为了加强大事故的控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降低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矿山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的
1、使任何可能引起的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使承担事故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分工明确,各项救援工作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展开。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
三、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
我县的矿产资源主要有芒硝、砖瓦用页岩等,主要分布在金华镇、普兴镇、永商镇、花源镇。
对每个非煤矿山的危险源必须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要求每个非煤矿山都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编写应急救援预案。即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立即进行施救。
我县非煤矿山开采的主要工艺:采准剥离(露天)——钻孔作业——爆破作业——工作面清理——运载运输——矿石加工——产品外运。主要生产设备:空压机、提升绞车、风钻、电机车、破碎机、装载机、高压开关柜、运输车辆、皮带运输机等。
四、生产过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描述
1、物体打击:剥、采工作面爆破后的悬浮、松动岩(矿)石未清理或未清理干净;两侧终了边坡隐蔽松动岩石或顺向节理、裂隙,长期受地震波影响;矿坑坡顶线附近行人或牲畜活动引起岩石滚落采场;排土场无挡土墙滚石伤人等。
2、水:有部分矿井开采有斜井,立井,在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断层,裂隙,岩溶,老采空区等发生突水事故,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先探后采(掘),同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
3、我县矿井基本为无瓦斯矿井,但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聚集,保证良好的通风,在自然通风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加上机械通风,保证风量的同时还要保证空气质量,防止尘肺,矽肺病发生。
4、车辆伤害:装载机械操作失误或未按规程操作,造成挤压碰撞伤人;倒车视线不良、无人指挥造成人体伤害。
5、机械伤害:空压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等旋转部位、进料口未加防护罩、防护栏;机械工作区未隔离或无标识等原因造成伤人事故。
6、高处坠落:在高边坡平台上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使用不当;上下台阶人行道行走不慎;陡壁排险;破碎场碎石贮料仓未设拦杆或警示标志等引起坠落伤人事故。
7、冒顶和滑坡:在开采过程中,改变了部分地段岩(矿)体的稳固性(岩矿体内应力发生变化),回采作业未按开采方案设计的台阶要素控制好边坡角(超过岩石内磨擦角)及阶段高度等因素;岩(矿)体节理、裂隙面倾向与工作坡面一致(即顺向坡);台阶浸水,岩(矿)体层面、节理面间胶结物软化或水的形态变化造成岩(矿)体松动、下滑;爆破地震波的影响(装药量过大或震动能量的积聚)等因素引起坍塌或滑坡事故。
8、爆破伤害:爆破作业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加工起爆药包、装药、填塞炮泥、以及处理盲目炮等 五环节引起早爆事故。爆破时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爆破后未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现场等,都可能造成爆破伤害事故。
9、触电:未按规定敷设电缆或使用的电缆、电器选型不当、电气设备未接地或无相关保护装置等造成的触电事故。
五、应急救援的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事故单位自身组织的应急救援是最基本,最熟练,最快捷的;存在危险源的单位应该组织配备专职(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识别,整理,确认,登记,列出重大危险源;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报告事故情况。
六、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通信管理局、县广电局、县经贸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领导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82529723。
(二)组织机构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安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应急救援总指挥;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做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安全、消防、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组织学习和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模拟演习工作。
(3)应急救援总指挥: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按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展开工作;
(4)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参与伤员的救护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供应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协助提供必要救援抢险的物质、材料,以及调集有关设备、器材、人员等。组织专家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7)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
(8)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
(9)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和其它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10)气象局:负责气象方面的保障。
(11)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12)经贸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组织恢复生产,储备重点急救药品。
(13)民政局:负责人员疏散、受害人员营救,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迅速启动突发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14)电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15)宣传部:负责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以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
(16)事故单位职责: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现场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三)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负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发布新闻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市、省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四)设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成立非煤矿山救护队,具体负责事故应急救援。
七、应急救援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包括报警与接警,应急救援队伍的出动,实施应急救援。
(一)事故报告
非煤矿山发生大事故或有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向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事故类型、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
(二)救援程序
(1)接到报告后,迅速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指派应急救援总指挥,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领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营救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交通、供水、供电、通迅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迅等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8)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员,保障救护所需药品和器材的供应。
(9)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10)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三)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应服从当地公安部门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八、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和评估
(一)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
定期组织矿山大事故及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的培训,并针对事故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演习。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危险性评估
(1)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根据竹山煤矿及非煤矿山事故统计,冒顶、片帮、和滑坡事故占矿山事故的50%以上,所以对这几方面的事故要特别加强预防,防止事故的发生。另外得胜、秦古、宝丰三个煤矿的水灾事故也是重大的危险源。其它各种危险因素在生产的过程中都要严格管理,科学施工,防止事故发生。
(2)危险部位的确定:根据企业的采场现状和地质 状况确定。
(3)各企业要画出危险源的分布图并明确标示。
九、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二)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应急救援经费由县政府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