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事故处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快速处理事故,抢救伤员,及时疏导交通,有效地处置人为事件造成的交通堵塞,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2预案适用范围

  (1)客运车辆发生重伤10人以下或影响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3)恶性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4)涉及运输危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

  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原则

  (1)在接到涉及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卫生等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勘察现场,掌握案情,按照上报范围及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

  (2)有通行条件的应及时疏导群众和车辆,恢复交通,确保安全。

  (3)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按程序进行,在法定时限内结案。

  4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系统和工作职责

  处置涉及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必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并成立镇安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总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领导、县安监局领导

  成员:由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城建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职责任务:

  (1)总指挥全权负责县辖区发生的涉及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

  (2)研究确定总体处置、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并下达命令。

  (3)安排调动分配工作任务。

  (4)随时将事故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总指挥部下设:

  4.1应急处置、救援指挥办公室

  主任: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

  职责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处置、抢救工作,力争将事故车、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紧急调用各类所需物资、设备、人员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4.2现场勘察调查组

  组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县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交警大队民警

  职责任务:救护伤员、处置现场、调查取证、肇事车辆检验、处置,拟写事故调查报告。

  4.3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及危险品处置组

  组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县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交警大队民警

  职责任务: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下达的交通管制命令,保护现场,堵截设卡,救护伤员,维护疏导交通秩序。遇有涉及运输危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要根据危险品泄漏的程度,确定危险区域,划定现场警戒区域,调集警力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疏散无关人员,禁止车辆和行人进入警戒区域。在环保、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到达之前,做好现场保护和控制工作,并配合环保、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危险品处置方案,清理危险品。

  4.4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局负责人

  成员:县各医院、事故发生地(乡镇)各医院。

  职责任务:负责事故发生后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5善后救援、安置组:

  组长:县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县民政局、财政局

  职责任务: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救援、接待安置工作。

  4.6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领导

  成员:县广电局、电视台

  职责任务: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正确地向公众发布处置总指挥部的通知、通告和有关事故情况,有关新闻的发布,须经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并报总指挥部批准。

  5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程序

  5.1 涉及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管辖(乡镇)政府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将所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单位、型号、车号;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员情况;车物受损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2 有关部门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应通知公安、安监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情况。

  5.3 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报告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处置和医疗救援等事宜。

  5.4 应急预案启动后,处置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总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5.5 各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总指挥部指令,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6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措施

  6.1 遇到涉及本预案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群众、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并严格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护伤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2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6.3 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和肇事逃逸。

  6.4 在事故处置应急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7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注意事项及要求

  7.1 事故处置要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

  7.2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的设施、物资、器材的配备,确保应急使用。

  7.3 事故处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

  8 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工作滞后,反应迟钝和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事故处置工作纪律,影响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交警队解释。

  9.2?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镇安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